中国IDC评述网01月08日报道:“非常关键。”提起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高文英说。尤其是《决定》第十条,令高文英看到给公安部门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带来的“利好”信息。
第十条中提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这样一句简短的表述,在高文英看来,是关键中的关键。她举例说,公安部门在破解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时发现,很多信息都是加密传输的,有些一时很难破解,又无法依据相关法规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从而延误了时间。“《决定》出台后,就能为公安部门制定有关规章提供上位法依据。”她说,虽然这次《决定》不是像一般法律或细则一样规定了具体的权限和程序,但是确定了基本的制度和原则。
《决定》的出台,媒体予以积极评价,一个屡被提及的标志性意义在于:为一些必要的互联网管理措施提供上位法依据,跨出了补齐网络信息保护立法“短板”的第一步。
事实上,《决定》的出台并非“横空出世”。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发展初期,我国的网络立法就一直在准备之中。我国为管理和保护互联网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最早可溯至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其后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
尤其自2000年以来,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针对互联网管理和维护的办法和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也涉及或适用于互联网管理。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但是,我国保护网络信息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备,相关规定也比较分散,可操作性差。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对《决定》草案作说明时所指出的:“总的来看,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与我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要求不相适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认为,《决定》在把以前比较零散的规范做了一些必要整理的同时,也为以后制定或修订有关法规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在北京邮电大学国际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看来,此次《决定》的内容涉及当前互联网管理中的主要问题,针对性、操作性都比较强。他表示,《决定》从立法的最高层面来加强对网络信息的保护,是国家加强对互联网管理的一个重要表现。